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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丹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一、请求确認挂号在被告郭某玄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區一号衡宇50%份额归原告郭某丹所有;二、请求被告共同原告打點上述衡宇的所有权转移挂号手续,将郭某玄名下50%份额過户至郭某丹名下。
究竟及来由:郭某良與林某涵系伉俪瓜葛,二人育有郭某玄、郭某芬、郭某丹、郭某宏共四名後代。郭某良一家原栖身于北京市A号衡宇。1993年,A号衡宇拆迁。按照拆迁政策,郭某良、林某涵、郭某玄、郭某丹及其女赵某燕、郭某宏共六人作為拆迁被安顿人,共分得三套安顿衡宇。此中位于北京市向阳區二号衡宇两居室(如下简称二号衡宇)由郭某良承租,郭某良、林某涵、郭某玄配合栖身利用。郭某良归天後,因郭某玄及其配头與林某涵發生抵牾,林某涵搬离该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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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後,该衡宇一向由郭某玄一家独有利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區一号一居室(如下简称涉案衡宇)原為公租房,1995年按照政策可以買為私有,郭某丹向郭某良、郭某宏共告貸5万元采辦该衡宇。因郭某丹前夫投資吃亏,在與家人磋商後,由郭某玄代持涉案衡宇。郭某宏陪伴父亲郭某良打點衡宇挂号手续,将涉案衡宇挂号于郭某玄名下。1996年至2000年時代,涉案衡宇對外出租,房钱由郭某良、林某涵收取,用于抵扣郭某丹的購房告貸。原告亦了偿了郭某宏的告貸。
2001年郭某良、林某涵搬入涉案衡宇栖身一年。2002年7月,郭某丹出資對涉案衡宇举行装修後,由郭某丹及其女赵某燕栖身利用。2016年8月,郭某丹将该衡宇對外出租并收取房钱。還有一居室一套,承租报酬郭某宏,权属了了,與本案无關。2016年,郭某丹與郭某玄协商涉案衡宇過户事宜,郭某玄提出郭某丹抛却二号衡宇权柄、付出郭某玄100万元抵偿、增长被告後代為涉案衡宇共有人等前提。两邊未告竣一致,在家人奉劝下,2017年1月,郭某玄将涉案衡宇50%份额過户至原告之女赵某燕名下。但郭某玄名下另50%份额至今未奉還原告。
後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涉案衡宇問题,均未果。後两邊介入電视節目,在该節目中被告認可代原告持有涉案衡宇的究竟,但被告以家庭坚苦為由提出分歧理的經济抵偿,後调处未果。原告認為,涉案衡宇系被告代持,是以提出本案诉讼哀求,愿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玄辩称:起首,郭某玄原與怙恃郭某良、林某涵配合栖身在北京市原崇文區A号衡宇衡宇。後该衡宇举行拆迁革新。被告之父因被告系残疾人,故出資為被告采辦涉案衡宇。1995年6月,郭某玄與拆迁辦签定《拆迁安顿購房协定书》。2005年7月,郭某玄與北京M公司签定《購房合同》,對此前《拆迁安顿購房协定书》予以确認。郭某玄交纳了購房款及大眾维修基金,取患了衡宇所有权證及國有地皮利用权證。上述購房手续,均由被告打點并顯示被告為涉案衡宇权力人,原告郭某丹及其他家人均通晓,无任何人提出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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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原告為将女儿户口迁入涉案衡宇多次请求将涉案衡宇過户至原告名下。2017年1月,郭某玄顾及手足之情,赞成将涉案衡宇50%份额以20万元代價出售给原告,并将50%份额转移挂号至原告之女赵某燕名下。但郭某丹并未依約實行,而仅向被告付出5000元。
第三,郭某玄享受残疾人優惠政策,故可以用本钱價采辦涉案衡宇。郭某丹未出資采辦衡宇,请求确認涉案衡宇归郭某丹所有没有任何根据。第四,在節目中,被告系基于母亲的勒迫才在節目最初認可代原告持有涉案衡宇,但被告亦在節目中否認了代持一事。现被告承認涉案衡宇50%由赵某燕所有,但分歧意将残剩產权份额确認由原告所有。综上,被告分歧意原告郭某丹的全数诉讼哀求。
第三人林某涵述称:拆迁一共安顿三套衡宇,二号衡宇由林某涵佳耦及郭某玄栖身。两個女儿郭某丹、郭某宏各自分得一個一居室。涉案衡宇是安顿给原告的,由郭某良、林某涵出資,被告辦手续,待涉案衡宇获得後将其出租,以房钱了偿二人出資。因斟酌供暖费报销問题及原告配头資金問题故挂号在被告名下,後并无實现报销供暖费的目標。
第三人郭某宏述称:父亲郭某良采辦涉案衡宇時,暗示该衡宇分派给原告,父亲還曾向郭某宏告貸2万元,與父亲出資3万元,配合付出了房款。涉案衡宇采辦手续由父亲打點,郭某宏陪伴,原本筹备挂号在母亲名下,但斟酌到报销供暖费問题及原告配头資金問题故挂号在被告名下,被告曾暗示原告仳离後行将衡宇過户,後被告再婚,两邊關于涉案衡宇產生了争议。
第三人赵某燕述称:同原告的定見。
法院查明
郭某良(已归天)與林某涵系伉俪瓜葛,二人育有郭某玄、郭某芬、郭某丹、郭某宏共四名後代。赵某燕系郭某丹之女。
1995年6月19日,拆迁辦(拆迁人、甲方)與郭某玄(郭某良)(被拆迁人、乙方)签定《安顿購房协定书》商定甲方因扶植必要對乙方利用的衡宇举行拆迁。乙方志愿采辦一号一居室楼房一套,题名处乙方經辦人由郭某良具名。1995年6月21日,購房款、大眾维修基金發票中付款人处顯示為郭某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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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北京M公司(甲方)與郭某玄(乙方)签眼睛保健茶飲, 定《購房合同》,甲方于1995年6月将座落于崇文區一号一居室一套,向乙方出售。享受本钱價產权。两邊订立合同後,乙方应付房價款44944元。乙方以本钱價采辦的住房,產权归小我所有,可以担當、典质。上市出售時,按北京市有關政策划定履行。《单元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计较表》载明購房人姓名郭某玄。2005年11月3日,《北京市衡宇產权挂号申请书》中顯示现產权报酬郭某玄。
2017年1月25日,郭某玄(出賣人、買受人共有人)與郭某丹之女赵某燕(買受人)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商定郭某玄出售涉案衡宇,成交代價為20万元。衡宇交付、违約责任、付款方法及刻日、权属转移挂号、争议解决方法等条目均為空缺。2017年1月26日,赵某燕、郭某玄获得涉案衡宇所有权證。该衡宇共有环境為赵某燕50%,郭某玄50%。經核實,赵某燕未向郭某玄付出任何金钱。
就上述衡宇所有权份额讓渡事宜,原告诠释称其欲将女儿户口迁至涉案衡宇,是以向被告提出请求過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提出因利用其名字,故需40万-50万的抵偿,原告无力付出,即斟酌给被告15%的產权份额,後被告暗示分歧意,请求50%的產权份额,原告為避免被告私行处罚涉案房產采纳权宜之计赞成被告先将50%過户至原告女儿名下。原告并未赞成由被告占据50%的產权份额,现亦分歧意给被告15%的產权份额,但赞成给被告175000元作為抵偿。
2017年,郭某玄與郭某丹加入電视節目,就涉案衡宇產生的抵牾调处未果。在该節目中,被告曾称“那時承認”涉案衡宇除痣藥膏,系原告所有,但又称因被告再婚後有配头後代,要给她们糊口保障,以是節目中分歧意涉案衡宇系原告所有。就被告在该節目中表述内容,被告暗示在其再婚以前,承認涉案衡宇系原告所有,再婚以後则對此予以否認,且電视節目已颠末剪辑,两邊终极并未调处乐成,被告终极其實不承認涉案衡宇归原告所有。
庭审中,郭某玄承認1995年签定《安顿購房协定书》的相干手续系父亲郭某捕蒼蠅神器,良代為打點,涉案衡宇購房款由郭某良出資,又從郭某宏处借了一部門钱款,交付涉案衡宇後,郭某良将涉案衡宇出租,房钱用于了偿郭某宏的欠款,郭某良于2000年收回涉案衡宇并栖身了一年多,後因原告强行搬進涉案衡宇發生抵牾,郭某良搬出涉案衡宇半年後归天,以後涉案衡宇一向由原告占据,郭某玄也未向郭某丹主意任何利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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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中,被告郭某玄申请原、被告之婶高某娟、郭某倩及郭某玄配头吴某霞出庭作證。高某娟暗示郭某良曾向其暗示要留给郭某玄一套衡宇,但详细是哪一套不清晰。郭某倩暗示郭某良曾向其暗示要為郭某玄采辦一号衡宇。吴某霞暗示,與郭某玄成婚前,先容人曾向其暗示涉案衡宇是郭某良為郭某玄采辦。原告對高某娟、郭某倩證言真實性不承認,認為吴某霞與郭某玄有厉害瓜葛,亦不承認吴某霞證言真實性。被告承認上述證人證言。
再查,郭某良承租的北京市东城A号公房拆迁,户籍在册生齿郭某良、林某涵、郭某玄、郭某丹、郭某宏、赵某燕,共安顿三套衡宇,两套為公房,此中一套公房由郭某良承租,另外一套公房由郭某宏承租,第三套衡宇就是涉案衡宇,直接由郭某玄签定購房合同,郭某玄获得涉案衡宇產权證。郭某玄承認其一家人栖身在由郭某良承租安顿公房中,户口也挂号在该衡宇处。
审理進程中,本院主持两邊协商解决此胶葛,郭某玄提出调处方案,家庭成員协商一致将父亲郭某良承租公房承租人变動為郭某玄,涉案衡宇归郭某丹,由郭某丹抵偿郭某玄20万元。對此,郭某丹認為郭某玄的调处方案没法實行,郭某丹對将郭某良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变動為郭某玄没有贰言,可是该衡宇中另有林某涵的户口,承租人变動一事還得依靠于林某涵和其他後代配合赞成方可改名,郭某丹测验考试與家人沟通,并未获得家人一致赞成;20万元抵偿款无根据,郭某丹难以接管,至多给2万元等。
裁判成果
驳回原告郭某丹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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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状師靳雙权點评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產生争议的,厉害瓜葛人可以哀求确認权力。當事人對此主意理當承當举證责任。按照查明究竟,郭某良名下的公房被拆迁安顿三套衡宇,除涉案衡宇获得產权證挂号在郭某玄名下外,其他两套都為公房,一套由郭某良承租,一套由郭某宏承租。现郭某丹認為涉案衡宇虽挂号在郭某玄名下,可是父亲郭某良為郭某丹采辦的安顿衡宇。對此,郭某玄對原告的主意不予承認,郭某玄名下除涉案衡宇外,并没有其他安顿衡宇,認為涉案衡宇是父亲郭某良為其采辦的安顿衡宇。郭某丹對其主意唯一郭某宏、林某涵等的言辞左證,并没有任何郭某良或郭某宏的书面證据,尚不足以證實其主意,故法院對郭某丹的诉讼哀求不予支撑。
關于郭某丹所持郭某玄曾在電视節目認可涉案衡宇是郭某良為郭某丹采辦的安顿房一事,因電视節目標调处進程中的定見不克不及作為定案的根据,故法院對郭某丹的该定見不予采信。郭某玄将涉案衡宇的50%转移挂号至原告女儿名下,不收取對價,并承認涉案衡宇50%產权份额归原告女儿所有的环境,系志愿举動,其實不违背相干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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